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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史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