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志清与田宗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清,田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712号申请人王志清,无业,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宗全。申请人王志清与被执行人田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新硕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田宗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志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朱晓军对田宗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晓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田宗全追偿。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5元,由田宗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99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田宗全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田宗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情况。田宗全名下有云港佳园5-503号房产,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已办理了档案查封手续,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至被执行人田宗全房产所在地居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田宗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3099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