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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琛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琛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381号罪犯马琛琛,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衢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琛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琛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琛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3年3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琛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琛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