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487-2号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角拐弯楼。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孙得利,主任。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楠,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郭载良,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