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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官清与临海市豪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官清,临海市豪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吴官清。被告:临海市豪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友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官清与被告临海市豪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官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官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吴官清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