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刘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利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年××月××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新华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了两小孩,大女儿刘某乙××××年××月××日出生,小女儿刘某丙××××年××月××日出生。婚后,原告发现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为琐碎小事(特别是钱的问题)与原告争吵。两年前原告由于生意失败,被告就吵得更厉害,甚至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对家庭不负责任,对两个小孩不关心,两个年幼小孩子没有人照顾,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小孩失去母亲的呵护照顾,给两个小孩子在学习、生活上带来了畸形发展。原告四处寻找被告希望她能以家庭为重,回家好好照顾小孩,但是被告不仅不听劝阻,连回家看一眼小孩都不曾有过。现两人已分居两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希望被告做到母亲的责任,两个女儿其中刘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抚养刘某丁。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濡以沫,互相尊重,互相敬爱,现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刘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和女儿的户籍亲属关系情况。3、《证明》,证明原被告女儿在花都区广塘小学学习的情况。4、身份证,证明身份情况。5、《证明》,证明利某从2013年12月开始就没有回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三队向南庄74号居住过,一直到现在。被告利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利某于2003年9月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原告认为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碎小事特别是钱的问题发生争吵,夫妻长期分居,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两个女儿。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对家庭经济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一点包容,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家庭经济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希望原告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为了家庭幸福和小孩的前途着想,放弃离婚的念头,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利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号黄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