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明,梁桂霞婚姻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明,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艳芳,系陈明母亲。再审申请人陈明因诉陈丰吉与梁桂霞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立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明之父陈丰吉于2011年5月2日死亡,陈明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陈丰吉与梁桂霞的婚姻无效,起诉时间距陈丰吉死亡时间已达近三年之久,已经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内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陈明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陈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