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苏国伟与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伟,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04号原告苏国伟,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88号(烟草大厦2-6层、14-22层)。法定代表人陈雪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和,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伟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苏国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苏国伟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