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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元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元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宝山路。法定代理人丛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伟,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杨晨伟,男,32岁,蒙古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元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晨伟在赤峰市德润排水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晨伟工资1500元,至扣清650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天伟凭本人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