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志远与安庆荣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远,安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卢志远,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城郊村卢庄。被执行人安庆荣,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城郊村卢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庆荣的银行存款500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