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冉玉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冉玉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9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代表人龙健,联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苏云,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联通公司职工。被告冉玉光,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公司与被告冉玉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