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互利经营部与吴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互利经营部,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巴斯箐机电市场3102号。经营者杨书生。委托代理人廖乾根,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亮,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互利经营部诉被告吴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互利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互利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