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枫与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枫,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邱枫,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霞,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学圣,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邱枫与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国土、工商及房产等部门各二次,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