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学田与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周学田,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猛,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田诉被告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田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