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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学田与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周学田,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猛,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田诉被告朱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田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