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亮与瑞安市博而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瑞安市博而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15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小乐、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博而特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村。法定代表人叶成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忠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瑞安市博而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仁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