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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79号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俊。委托代理人唐媛媛。被申请人李强。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李强作出仪土监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朱洼组2577平方米(约3.87亩)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8039元,限期30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李强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但仍未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申请人(2015)02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朱洼组2577平方米(约3.87亩)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