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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平时嗜好赌博、不问家事,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如果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我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吵闹,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院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解,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