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祁举与被告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驻马店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举,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祁举,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6247803-0。法定代理人李士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西段南侧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3426-1。负责人马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举与被告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驻马店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举的委托代理人冯云龙、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安财险南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联汽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举诉称,2015年3月26日12时30分,仲明星驾驶东联汽运公司所有的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七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蚁公路208公里+200米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祁举时将祁举连车带人挂倒,造成祁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仲明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驻马店市中医院治疗,住院54天,支出医疗费42355.38元,其中被告东联汽运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该车所有权人为东联汽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投有强制险,在华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1800元。被告东联汽运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豫X**号签订一份交强险保险合同,原告的合理诉求我公司只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华安财险南阳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该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根据三者险条款约定,我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损失;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2时30分,仲明星驾驶东联汽运公司所有的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七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蚁公路208公里+200米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祁举时将祁举连车带人挂倒,造成祁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驻马店市中医院治疗,住院54天,支出医疗费43394.85元。2015年6月29日,驻马店嘉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祁举头部伤残程度及右耳听力障碍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祁举肋头部伤残程度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右耳听力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2015年4月5日,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仲明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东联汽运公司系该车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在被告华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陪),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东联汽运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31000元。原告祁举系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凭证、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等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仲明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被告华安财险南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对原告祁举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祁举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祁举在受伤及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43394.85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护理费,原告祁举共住院54天,原告要求护理2人,按每人50元的标准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赔偿1人护理费,护理费为1393.06元(9416.1元÷365天×54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30元×54天)。4、营养费540元(10元×54天)。5、残疾赔偿金19208.84元(9416.10元×17年×12%)。6、根据原告祁举伤残程度及侵权人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6000元。7、鉴定费700元。8、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祁举以上损失共计73356.7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7101.9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93.06元+残疾赔偿金19208.84+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27101.9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被告华安财险南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赔偿35554.85元(73356.75元-37101.9元-鉴定费70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予以赔偿,由于南阳东联汽运公司已支付原告祁举31000元,扣除其应赔偿原告祁举的700元,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多支付的部分即30300元(31000元-700元),原告祁举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祁举损失37101.9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祁举损失35554.85元。三、原告祁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30300元。四、驳回原告祁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南阳东联汽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成义审 判 员 席 黎人民陪审员 赵桂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