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凤香与王欣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香,王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香,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欣新,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香与被执行人王欣新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欣新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欣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欣新没有登记房产。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王欣新无车辆登记。经向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欣新没有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凤香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欣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