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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003号罪犯宋义,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白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被告人宋义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563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宋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18日因私藏生产资料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45638元已履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