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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匡柏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庆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宏祝、邓继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柏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8年4月8日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名覃某。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结婚,可婚后双方就矛盾不断,被告原在天宇公司上班,但由于迷上赌博,对工作敷衍了事,后被公司解聘。被告自2011年10月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原告和女儿生活起居就靠原告打工维持。原、被告现分居长达近四年,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2、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3、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五峰县供电公司长乐坪供电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因工作不负责任被公司开除。证4、殷某、肖某、简某、简某甲各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赌博不顾家,离家多年至今未归。证5、长乐坪镇桥坪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03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8日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覃某。被告原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五峰县供电公司长乐坪供电所职工,公司于2012年5月份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从2011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于2013年12月与原告有过电话联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结婚,但自2011年以来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不能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双方并也无有效沟通方式达到改善夫妻感情的目的,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覃某长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较深感情,小孩随原告继续生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未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处理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也无法核实相关财产、债权债务状况,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女覃某随原告唐某生活,被告李某有探视覃某的权利。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庆红审判员  文宏祝审判员  邓继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