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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彩连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连,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75号原告:何彩连,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骏,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连诉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因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嘉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