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彩连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连,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75号原告:何彩连,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骏,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连诉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因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嘉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