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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阿二、童扉与任俊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阿二,童扉,任俊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朱阿二。申请执行人童扉。委托代理人杨蓉(受童扉、朱阿二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俊慎,无业。申请执行人童扉、朱阿二与被执行人任俊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O15年01月2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任俊慎归还童扉、朱阿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8550元合计9855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任俊慎于2015年2月1日前归还5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归还48550元。上述款项,若任俊慎有一期未按约还款,童扉、朱阿二有权以108550元为债权总额申请一并全额执行;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已由童扉、朱阿二预交),由童扉、朱阿二负担565元,任俊慎负担585元(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俊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1、任俊慎名下无房产登记;2、任俊慎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任俊慎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任俊慎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5、因任俊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赵志峰执行员  张 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