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170号原告鲍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佳佳,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因工作认识并相恋,于2011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徐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不到一年,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和赌博,经常在网吧过夜,还向高利贷借款。原告曾陪同被告偿还部分赌债,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会改正,但被告不仅没改正,���染上毒瘾。2013年11月被告因吸毒先后2次被行政拘留,后于2014年6月6日被浦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强制戒毒两年,现关押于戒毒所。因被告家庭责任感很差,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仅不照顾原告,还经常不回家,在外欠下赌债,还吸毒成瘾,不思悔改,也从未照顾过出生的女儿,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徐佳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状所称的恋爱、婚姻经过及生育女儿的情况无异议。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认为原告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要求女儿由被告父母抚养,被告强制戒毒至2016年6月,之后被告可抚养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因工作认识并相恋,于2011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育有一女徐佳。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年来被告沾染上毒���,于2014年6月6日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被强制戒毒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的女儿徐佳由被告父母抚养。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行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被告沾染上毒瘾,被强制戒毒两年,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女儿尚幼,鉴于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原告表示被告强制戒毒期间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女徐佳随原告鲍某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