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戈宝库诉被告张金生、张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宝库,张金生,张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94号原告:戈宝库。被告:张金生。被告:张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宝库诉被告张金生、张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