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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桂芹与马哲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马哲晶,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778-1号原告:刘桂芹。被告:马哲晶。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芹与被告马哲晶、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芹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小康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案外人李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马哲晶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刘桂芹提供案外人李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