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青岛市某某公寓小区的签约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居住在该小区。****年*月至****年*月期间,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被告依然未能遵守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付物业费、电梯费****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乙方与青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青岛市**区**路**号某某公寓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的经营与管理、承接验收、使用与维护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约定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9元、电梯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年*月**日,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为乙方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青岛市**区**路**号某某公寓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三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承接验收、使用与维护、合同解除和终止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约定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9元、电梯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被告黄某某系该小区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产权人。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称被告黄某某自****年*月**日入住该小区,其未缴纳****年*月至****年*月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某向本院邮寄一份答辩书,称我自****年*月**日领到钥匙,与某某物业签订合同交了三个月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月**日开始装修,**月**号装修完毕,完工后又交了三个月物业费。****年**月*号才开始入住(因我有病没有搬入),入住后物业公司郭主任知道我患有尿毒症每周要透析三次,所以给我们免了物业费(到****年年底)。****年**月换了物业主任(姓周),她说你们家这种情况不交物业费,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证明就可以免,就这样我们到两个部门开了证明(原件物业存档),结果有三、四次晚上11点多物业找社会上小哥上门要物业费,我们说明情况也不行。在****年**月**号晚上我还在吸氧,物业就给我们家停电了而且还用胶把我们家的锁堵了锁眼,他们用这种卑鄙的下三滥的手段对待我们,我们现在都是75岁以上的老人了,××,既然物业让我们开证明可以免物业费我们都开了,为什么又不算数?请问全小区就我这种特殊情况有几家?难道我们住房连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何谈物业费。经询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其称不清楚被告黄某某是否患有尿毒症,但同意被告黄某某按8折缴纳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共计****元,并同意由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入住承诺书一份、房地产登记信息一份、被告黄某某邮寄的答辩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与青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区某某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黄某某名下的该小区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黄某某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被告黄某某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为**元,其合计未缴****年*月至****年*月共**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为****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缴纳****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月至****年*月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共计****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