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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邸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何某某,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邸某某,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委托代理人张全智,唐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被告向我借款22000元,并打下欠条一张。我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借款2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从未借过或拿过原告的钱,欠条不是我打的,欠条是假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被告邸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并由原告书写了欠条的内容、被告在该欠条上进行了签名。该欠条中载明“今欠何某某20000元(贰万元),一个月还清,如还不清按银行利息计算。邸某某,2014年11月9日。”庭审中,被告对欠条中自己的名字签字表示认可,但对欠条的内容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欠条的形成过程无异议,且双方对对方提供的短信内容的来源和真实性均认可,应当对这些短信予以认定。被告认可欠条中自己名字的签字的真实性,虽然对欠条的内容否认,但结合双方提交的短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邸某某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天龙审判员 ?????王庆龙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篆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