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桂莲与被执行人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封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封某某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房屋公积金存款23,9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