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秀诉被告秦新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进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22日在临洮县上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1月9日生育女孩秦某甲,1993年2月28日生育女孩秦某乙,1997年8月15日生育女孩秦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浅薄,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好吃懒做,没有承担起家庭支柱的作用。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觉得多年来名存实亡的婚姻亦无存续必要。现起诉请求离婚等。被告秦某某辩称,以前夫妻感情好,生育了三个孩子。原告外出期间,对三个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被告是视力一级残疾人,三个孩子都是被告抚养大的。因此,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在被告家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生育长女秦某甲,1993年生育次女秦某乙,1993年12月22日在甘肃省临洮县上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8月15日生育三女秦某丙。秦某乙今年刚上大学,秦某丙现在读高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00年4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但过节过年常回家,2007年被告出交通事故,原告照顾被告出院后,原告再次离家外出打工,之后再没有回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等。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临洮县上营乡婚姻登记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三个孩子,现在三个孩子虽已成年,但次女和三女均在上学,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也需要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同时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和好愿望强烈,原告亦无证据进一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给予被告一次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能理性对待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发生矛盾时,正确对待,少一份抱怨,多一份信任和理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本婚姻就并非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