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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付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付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跃进塔北100米路东。负责人:魏中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效明,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付伟,曹县倪集卫生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诉被告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本案借款已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