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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增银、范祖云与鲁海军、杨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朱增银。原告范祖云。被告鲁海军,被告杨萍。原告朱增银、范祖云诉被告鲁海军、杨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增银、范祖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朱增银、范祖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银、范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增银、范祖云负担。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