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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峻源与肖凯、曾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峻源,肖凯,曾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546号原告胡峻源,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肖凯,男,198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旭,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峻源与被告肖凯、曾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凯、曾旭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肖凯、曾旭生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扣押担保人廖波所有的轿车。扣押价值限于人民币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