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跃兵与聂道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兵,聂道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跃兵。被告聂道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兵与被告聂道扣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道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兵撤回对被告聂道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王跃兵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