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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易先忠与上海东浦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00号原告:易先忠。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飞虹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邬新城。原告易先忠与被告上海东浦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令刚任审理。2015年9月20日,原告易先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先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易先忠承担。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