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振霞与冼丽珍、黎思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振霞,冼丽珍,黎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1-1号申请人:雷振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4X。被申请人:冼丽珍,女,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2781。被申请人:黎思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人雷振霞与被申请人冼丽珍、黎思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雷振霞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冼丽珍、黎思宏价值合共人民币2万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冼丽珍、黎思宏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申请人雷振霞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2万元(该款暂存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