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凯与陈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勇,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克,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凯,出租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华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凯与陈华勇系朋友关系。2012年,陈华勇因周转需要,向李凯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经李凯催要,陈华勇偿还了借款人民币3600元,并于2013年12月30日就下剩借款向李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凯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元(36400.00元),借款人:陈华勇,2013.3.20”。之后,李凯多次向陈华勇催要下欠借款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华勇借款长期不还,侵害了李凯的合法债权,应当及时偿还,故对李凯要求陈华勇偿还借款人民币36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李凯要求陈华勇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陈华勇辩解该借款系赌博债务,其系受李凯逼迫而出具借条,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其辩解,故对其辩解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凯偿还借款人民币3640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陈华勇负担。陈华勇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凯不是出租车驾驶员,陈华勇和李凯并非朋友关系,陈华勇也从未做过生意,不存在因为做生意周转需要向李凯借钱的问题,李凯对借款数额陈述前后不一致。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李凯在赌场上向陈华勇放贷10000元,按每天利息500元计算到40000元,后陈华勇支付了3600元利息,在李凯的威逼之下,陈华勇出具“借款36400元”的条据。按照相关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进行借贷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凯承担。李凯答辩称:一、李凯的身份、职业与本案李凯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无关联性。二、陈华勇与李凯是朋友关系,不然不会借钱给陈华勇。三、李凯在2012年借给陈华勇人民币40000元,后李凯多次催要,陈华勇偿还了3600元,下剩36400元,陈华勇向李凯出具借条一张,本案的36400元债务系合法债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华勇和李凯是朋友关系。综上,二审认可原审查明的除陈华勇和李凯是朋友关系之外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借款的性质;2、本案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借款时有无约定利率,以及约定的利率是多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华勇主张李凯明知陈华勇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借款给陈华勇,该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陈华勇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华勇主张借款本金1万元,每天利息500元,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审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36400元,未约定利息,有当事人的陈述、陈华勇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陈华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上诉人陈华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