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陈金洪、陈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7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5幢。法定代表人曹伟坚,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东胜,男,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金洪,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金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洪、陈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