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04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04490号原告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博,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宗守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50200.9元。2015年2月17日,交通银行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以该支票空头为由退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200.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2月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为4556.05元),合计为154756.95元。经审理查明,因经营需要,被告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服装面料。2015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欠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面料款150200.9元,普田先用支票作为抵押,承诺此笔欠款于2015年2月7日之前汇入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账号,逾期未汇,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2015年2月7日,被告给原告开出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50200.9元,用途货款。2015年2月17日,交通银行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以该支票空头为由退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转账支票、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退票理由书、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原告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原告取得票据合法。被告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出具空头支票,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普田服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格瑞普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50,20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逾期不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自2015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所欠款项利息。诉讼费4690元(含保全费12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守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