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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焕东与吕培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焕东,吕培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卢焕东,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吕培顺,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焕东与被告吕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焕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焕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焕东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阙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