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唐大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大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28号罪犯唐大主(曾用名唐涛),男,1974年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2003)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大主犯贩拐卖儿童、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2004年7月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7年6月12日、2010年1月26日、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唐大主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唐大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大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唐大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大主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唐大主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大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