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海荣与田凤丽、张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田凤丽,张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李海荣,女,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田敏,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田凤丽,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张清龙,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李海荣诉被告田凤丽、张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凤丽、张清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日,二被告从我处分两次借款2057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2月1日和2015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田凤丽、张清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田凤丽分两次从原告李海荣处借款205700元,其中借款17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日一次性偿还,月息0.001元。借款35700元于2015年2月1日一次性偿还,如果2015年2月1日之前未还清,按月收取利息,利息为0.001元。上述两笔借款被告田凤丽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田凤丽与被告张清龙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荣与被告田凤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凤丽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田凤丽偿还借款本金20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凤丽、张清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海荣借款205700元。被告田凤丽、张清龙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被告田凤丽、张清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