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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文举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文举,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指定辩护人谷莉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文举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文举及其辩护人谷莉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6月,被告人郝文举陆续从郑州市坦途汽车租赁公司等6家公司大量租赁汽车到林州市,以准备设立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分公司,需周转资金为由,以所租汽车向梁迷锁、冯国同等30人抵押借款,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14,901,82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文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文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郝文举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至6月底,被告人郝文举谎称自己使用或者自己公司使用汽车,与郑州市坦途汽车租赁公司、郑州聚鼎汽车租赁公司、郑州市龙帅汽车租赁公司、郑州市一帆汽车租赁公司、郑州市瑞鑫汽车租赁公司、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留存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纳车辆价值10%的押金和部分租金后,大量租赁奔驰、宝马、奥迪、保时捷、路虎等豪华汽车到林州市。郝文举对他人谎称自己在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在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有股份,准备在林州开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分公司,并伪造了三套机动车档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租赁的汽车抵押向他人借款,又用借款再到郑州租赁更多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郝文举支付租车押金、租金和借款的利息,并无任何经营收入,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法归还到期借款。郝文举向他人借款共计62笔,涉及30人,实际借款金额14,901,820元,支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42,000元,诈骗金额为14,709,820元。郝文举把用租赁汽车抵押借来的钱用于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押金、租金、借钱的利息和自己挥霍,租赁汽车的押金和租金共计8,065,690元,其余款项6,644,130元去向不明。郝文举没有能力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租金后,2014年7月1日以来,涉案汽车租赁公司陆续把郝文举抵押给他人的汽车收回公司,截止2015年4月20日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尚有11辆汽车没有收回,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已全部收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杰明于2014年7月2日19时向林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审查,于2014年7月3日立案侦查。2、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4年7月23日在林州市东姚镇寨底村红旗渠迎宾馆5102房间将被告人郝文举抓获归案。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河南显通汽车租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7月1日副总经理张辉说林州这边租的车不正常,其他公司到处都在找车,我们公司也租给林州郝文举四辆高端车,于是我就马上组织人来林州什么情况。我们公司租凭合同规定,凡是把租来的车转租、抵押、买卖我们都有随时收回车辆的权利。我们通过GPS定位系统来找到我们的车。林州租我们车只有郝文举,我公司都是按月或者按天收租金,Q7、宝马730都是每月6万,两千一天,他有时候十天一付有时候一月一付款租金。按照合同规定让租车人归还我们车,若他们不归还后,我们就把车定位,找到后就在当地报警,让公安机关扣下来,然后再通过合法渠道把车要回来,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发现不是租车人开的我公司的车,我们会质询开车人并收回我们的车,合同上的紧急方案可以强行扣车。4、证人陈某证言:我是郑州坦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林州一个叫郝文举的,从2014年3月底至6月底,从我们郑州坦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50多台汽车,开始郝文举从我们公司租赁汽车的时候都是按照所租赁汽车价格的百分之十交的押金,然后再每个月向我们公司交租赁费,但是从2014年5月底,郝文举给坦途公司续交的租赁费就跟不上了。我们租给郝文举这么多车太冒险,且已经欠了租赁费,我们决定把车收回来,我安排人员来林州收车。他刚开始从我们公司租车说他是在林州开投资担保公司的,是公司用车,后来陆续来公司租车,也按时付租金,我们公司往外租车时只要租车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交了押金和租金,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客户就能把车开走,我们租出去的车上有定位,平时我们通过定位就能看到车辆的位置。大约到4月底时,郝文举说他看着租车的行业也不错,他想在林州开我们公司的分公司。郝文举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他是我们公司客户,他只是有想在林州开我们公司的分公司的意向,正在谈着还没有谈好,就出了这样的事。他欠了我们好多钱了,他联系让我们来收车,我们就来了。5、证人蔡某证言:2014年3月份一个叫郝文举的林州人,来我们公司租车,在和郝文举接触过程中感觉郝文举这个人也不拖欠租金,很有诚信,郝文举陆续来我们公司租车,他在我们公司租的最多的时候有50多辆车,这些车大部分都是宝马、奥迪、奔驰都是一些高端车,我问过郝文举,他租这么多车干啥用,郝文举说他在林州也是租车的,林州没有这么多高档车。大约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郝文举租我们车的租金不能按时给。6月底时,郝文举欠我公司前期租的车的租金和后来的20多辆车租金大约200万元。要开我们公司的分公司原则上需要加盟费的,一般是20万元。郝文举还没有给加盟费,郝文举想在林州开我们公司的分公司,我也同意他开,但合作还没有正式开始,我们只是有合作的意向,实质性的合作事宜都还没有谈,郝文举目前就是我公司的一个客户在租我们公司的车。6、证人张某证言:我是郑州市聚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郝文举说他有好几个公司,他说租车是他的公司用车。2014年7月1日晚上11点多,郝文举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找他租的我公司的车,我和我父亲、母亲就去了林州,到林州后,看到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郑州瑞鑫汽车租赁公司、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我问他们来这儿干啥,他们说他们把车租给了郝文举,郝文举打电话让他们来找他们租出去的车,我们在街上转时看见郑州牌号的车在街上乱跑。后来郝文举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发现郝文举租赁我们的车上的定位都被拆了。7、证人柳某证言:我是郑州龙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文举一共在我们公司租了7辆车,一辆深红色的车号为豫A0ZX**的保时捷帕拉美娜,一辆黑色的车号为豫A5EF**的5系宝马,一辆黑色的车号为豫A7KT**的7系宝马,一辆白色的车号为豫A1MF**的丰田霸道,一辆黑色的车号为豫A9YY**的路虎发现4,一辆黑色的车号为豫A0UT**的奔驰S350,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郝文举不付租金也不还车,一直到2014年7月1日下午,郑州坦途公司姓蔡的人说郝文举从他们公司租了好多车,也已经欠了租金,他们要去林州把租的车收回来,我们公司知道郝文举在其他公司租了好多车后,就去收我们公司租给郝文举的车。8、证人肖某证言:我是郑州一帆汽车租赁公司会计。刚开始郝文举来办租车手续时说的就是三天,三天后郝文举又联系要续租,手续也就没换,郝文举一直往这儿续租金,车他就一直租着。5系宝马,黑色奥迪A6,丰田汉兰达,奔驰S300都是郝文举不付租金,我们公司把车要回来的。郝文举多次来我们公司租车,他说租车是他们公司用车,有一次他来时开了一辆车号为豫AG22**的保时捷帕拉美纳过来,他说这辆车是他个人的,具体郝文举是干啥的不知道,后来才听说郝文举在郑州好几个租车公司都租的有车。9、证人郭某某证言:我是郑州瑞鑫汽车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我认识郝文举,郝文举在我的公司租过车,先后租过五辆车。刚开始郝文举能按时上租金,我们通过我们公司车上的定位也没有发现租出去的车有啥不正常,后来郝文举欠了公司租金,给郝文举要租金,郝文举一直往后拖,有时要的紧了,郝文举打过来点钱。7月1日晚上,我们听说郑州其他的租赁公司都到林州去收车,当天我们通过定位看到我们公司的途观车在安阳县瓦店,另外三辆车都在林州,当天晚上我和朱海光就一起去了林州,我们在林州一个东方金典的小区发现了我公司的路虎极光,我们过去看车被一个林州的男子拦住,他说那辆极光车是郝文举20多万元卖给他的,当时好像别的公司在那个小区收走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纳,这辆车也是郝文举卖出去的车,他们以为是我们收走的,他们就一起打我和朱海光,后来我们去了城郊派出所。证人郝某某证言:2014年3月份开始,我儿子郝文举就经常开着好车来回跑,并且每次回到家中都开着好车,而且还一直换车,换车非常频繁。我就感觉心里不踏实。郝文举告诉我他在郑州做生意开分期租赁公司。一开始没有什么看法,儿子郝文举说开公司,我还给儿子找了150万。我老乡郝建芳还先后给郝文举找了400万。我兄弟郝记明也给郝文举钱了,但我不知道有多少。所有的车郝文举都说是他的,是郝文举公司的,郝文举说他就是老板。我也没有对行车证什么的多加注意,具体是不是郝文举的我也不知道。当时我也有怀疑,但郝文举说分期公司就是分期付车款,先把车开走后,按月付款,如果不付款,车上都装有定位系统,公司就把车弄走了。11、证人郝某甲证言:郝文举是我亲侄儿,年后郝文举回来给我说他在郑州开汽车租赁公司,准备在林州开一个分公司,后郝文举多次来找我说他们公司现在周转困难,想让借给他点钱,他准备在林州开租赁分公司。当时郝文举说他在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公司周转要用钱他向我借钱,并用他公司的车做抵押出利息借钱,我就把我的钱借给了郝文举,我对郝文举说我给他借的我朋友程相军等人的钱,我先后借给郝文举400万元钱左右。2014年7月1日夜里11时许,我从公司出来准备回家,我下楼发现我开的郝文举让我开的奥迪Q5不见了,紧接着焦现军就打来电话说有人在东方金典小区抢郝文举放在他那儿的路虎极光车,我和几个朋友就赶过去了,后来得知郭磊开的宝马、张杰开的宝马、程相军开的本田艾力绅商务车、魏红雁开的本田艾力绅商务车、王鹏勇开的帕萨特轿车、我开的一辆奥迪Q5都被人扣走了。12、证人董某某证言:郝文举说他需要人给他开开车,他到时候给我联系,后来郝文举让我去开封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我回来后就把车给了郝文举,后来我知道郝文举在林州市广电大厦装修准备开坦途汽车租赁公司。1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成为李小娜的司机后,每天负责接送李小娜外就是服务郝文举,在市区内给郝文举当司机,到外地给郝文举开车。在林州市区就是中州宾馆和誉林宾馆来回窜,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我只是司机。郝文举长期在新中州宾馆住,但房间一直换,随住随开房。我到外地为郝文举开车有六、七次。董良佐、王荣财、周浩、曲亮、郭庆、程功都是郝文举的司机。我给郝文举当司机,说每月3000元,但还没有给过我。14、证人周某等人证言与王某某、董某某基本一致。15、证人郝某乙证言:2012年冬天郝文举就开始有了债务,开始借高利贷,2013年郝文举去了安阳,当时他把他姐夫的车卖了,郝文举就去鹤壁东风日产的4S店租了一辆车让他姐夫开,两个月后,鹤壁4S店的租车业务取消了,郝文举就到郑州的一帆汽车租赁公司给他姐夫租了一辆荣威轿车,后来郝文举就去了郑州。2013年冬天,郝文举回来后,开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郝文举说这辆车是别人抵账抵给他的,后来郝文举就开始不停的换着车开,郝文举说这些车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有一部分他已经通过融资的方式买了,到年底时郝文举就在郑州住,郝文举让我给他借钱。郝文举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里,我用网银往郑州的租车公司打款,也给郝文举借了钱的李朝勇、纪红涛、梁迷锁等人打钱。因为郝文举一直让我用我的银行卡给他们转账,他们也都知道我,姬森和王龙龙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们打款。我没有参与郝文举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抵押借钱的事,车都是郝文举找的,他说他在林州开汽车租赁公司,我用郝文举的车抵押借别人的钱,也是帮郝文举的忙,借的钱是郝文举用了。7月1日夜里,郝文举给我打电话说郑州的租车公司来收他们公司的车,让林州手里有车的人把车看好,我给李朝勇打电话,李朝勇说奔驰E300不见了。1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郝文举6月27日向我借了40万元现金,并以他的一辆保时捷PANAMERA跑车作抵押,并把这辆车的档案给了我。昨天23点多,郝文举押给我的保时捷PANAMERA跑车被郑州的租车公司扣走,我才知道郝文举抵押给我的这辆保时捷PANAMERA跑车不是他的车,是他租的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我觉得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刚才我给你们说情况时打开郝文举给我的他的那辆保时捷PANAMERA跑车从郑州市车辆管理所的提档手续一看,档案袋子里装的是一沓空白纸,里面不是档案。我以前就不认识郝文举,我和他没有经济纠纷,我是经伙计焦现军介绍才借给郝文举钱的,没想到郝文举用一辆从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的车说是他的车,并拿了假的交警部门的提档手续来取得我的信任骗我的钱。17、被害人焦某某陈述:我和郝文举不熟悉,只知道他在林州市广电大厦北边租广电局的门面开了一个名字为坦途的汽车租赁公司,我是通过郝文举的叔叔郝记明借给郝文举钱的。郝文举说他是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的人,他在林州开分公司。2014年5月初以来郝文举先后四次分别借了我40万元、20万元、40万、15万并分别以四辆车做抵押。昨天凌晨左右,郑州市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来林州市扣了郝文举抵押给我的一辆宝马520轿车,另外林州市有好多借给郝文举钱,郝文举抵押给对方的车都被郑州汽车租赁公司的扣走了,我们才知道郝文举借钱抵押给我的汽车都是从郑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18、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部分借条、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转账记录证实:郝文举本人或者通过中间人用汽车抵押的方式借款,借款利息3-6分不等,郝文举称自己是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的人员,拥有股份,并在林州开办有分公司,车辆是公司的,部分车辆是自己的,可以过户。2014年7月1日晚,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来林州收车,他们才知道汽车是租赁的,他们被郝文举骗了。19、证人程某某证言:郝文举说他在林州开坦途汽车租凭公司分公司,现在急需要发展业务周转用钱,他的公司马上开业用公司的车抵押周转几天一开业就把钱还了。郝文举在长治抵押的车我知道的有十二辆车,我这儿抵押的还有郝文举的两辆车。郝文举在长治把车抵押的人我知道的是姜小龙和孙晓军那儿有郝文举的四辆车、程刚那也有三四辆车,徐建清那儿也有车,具体有几辆我不清楚,李军那儿有两辆车,我这儿有两辆车,中间我给郝文举介绍抵押过几辆车,有的是郝文举直接和他们抵押车的。郝文举用车抵押在长治借的钱我都给了郝文举了。20、证人侯某某证言:2014年5月份,一个叫郝龙恩的人说给儿子找门面房,让儿子做生意,我就问租期多长,郝龙恩说先租一年,租金一年28万元,开业前给租金。后来我见装修的门头上写的是坦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才知道租我的房子用于干什么。到7月份的时候,我听说郝龙恩的儿子在林州利用租赁的汽车骗了别人的钱,公司也没有装修好,也没有付我租金。听说,也没有给装修门头广告公司的人装修费。21、虚假的机动车档案两份(档案袋内是白纸)。22、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5年4月20日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尚有11辆汽车没有收回,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已全部收回。23、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1)2014年1月至7月郝文举用车辆抵押借款共62笔,涉及人数28人,借款金额15023720元,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金额1219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4901820元;(2)资金去向: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租金、押金共计8065690元,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42000元,剩余借款金额6644130元去向无法确认。24、被告人郝文举供述:去年年底以来,我从郑州汽车租赁公司租了高端汽车,我想用租了的车抵押向别人借钱可以换成现金,我就向别人借钱,对别人说我在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分期公司工作,准备在林州开分公司,公司周转需要用钱,我用我从郑州的租赁公司租的车做抵押出利息借别人的钱,我对别人谎称我抵押给他们的车是公司的车,我为了让别人相信我,敢借给我钱,我做了几辆假的机动车提车档案,谎称车是我的,分期款已经付清,随时可以下户,用这些车做抵押借钱,我借的别人的钱也没有去经营啥项目,我借的别人的钱一部分上了利息,一部分给了租车公司租金,为了不被别人发现我是用租的车抵押借钱,我拆东墙补西墙,我租了好多车,一直这样恶性循环,我的外债越来越多,直到7月1日夜里,我付不起郑州的汽车租赁公司租金,他们来林州收他们公司的车,我租车抵押借钱的事才暴露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借的别人的钱。假机动车档案是我从安阳市区路边的电杆上贴的做假证的小广告上找的号码联系的,我给对方说做机动车提档下户手续,让做成我的名字,我把车辆的情况告诉对方,让做成郑州市车辆管理所的手续,对方做好后就给了我,一套给对方600元钱。我用的司机有董新江、靳国富、董良佐,曲亮,还有郝海东,郝海东主要负责给我往租赁打款转账。借的钱大部分付了租赁公司租赁费和借款利息,我自己消费了100万左右,主要是我吃饭、住宿、去郑州接车加油、过路费等。钱都花完了。25、被告人郝文举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文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郑州坦途汽车租赁公司股东的事实,伪造机动车档案,隐瞒所抵押的车辆系租赁汽车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4,709,82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文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文举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郝文举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14,709,820元,其中:李杰明388,000元,焦现军705,000元,焦海龙376,000元,李保军200,000元,李用林200,000元,王建朝147,000元,王志强150,000元,常向武100,000元,王强400,000元,尚炳林194,000元,郭建军400,000元,李保周50,000元,王晓军441,000元,纪红兵514,100元,常海庆388,000元,梁迷锁1,440,000元,高浚栋313,500元,呼庆国196,000元,马广军250,000元,王鹏霖145,500元,李毅450,000元,冯国同1,309,000元,郝记明3,570,000元,李振勇194,000元,莫小涛188,000元,牛高华525,000元,杨新现329,000元,程刚1,146,7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洪伟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嘉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