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京芃与赵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芃,赵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张京芃,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佳楠,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京芃与被执行人赵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6550元,执行费52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