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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宏伟与张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秦宏伟,女。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轩铭,男。委托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宏伟与被告张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至12月,原告六次共借给被告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提出继续使用借款并支付利息,并承诺尽快还款。但到了2014年4月被告不再给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张轩铭因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察,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