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继与徐文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继,徐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梁继。被执行人徐文顺,xxxxxxxxxxx。梁继与被执行人徐文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文顺保证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其在徐州市泉山区xxx天井搭建的天井违建设施全部拆除。如被告徐文顺不按期拆除,则原告梁继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徐文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顺将违章建筑拆除了部分,现剩余部分因施工的原因,较难拆除,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徐文顺进行了罚款决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以及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可以进行新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