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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铁通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白音德力格尔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德力格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铁通民初字第20号原告白音德力格尔,男,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王婧婧,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上凤凰商业街二期商业楼112、113室。负责人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春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国忠,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音德力格尔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音德力格尔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音德力格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原告白音德力格尔负担。审判员  葛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