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薛宇妮与李玉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委托代理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类兴政,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翠、类兴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认识不久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底,原、被告开始按照传统习俗准备婚礼,拍婚纱照时,因原告未给被告拿装饰腰带,被告不满意,当场对原告开始打骂,致使原告面部浮肿,被迫中断拍摄。之后,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身心疲惫。2015年7月8日,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因言语不和,在老屯小区警务室,被告守着执勤人员又把原告打的口鼻流血,当时的执勤人员都不敢劝解。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5日生一女孩,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现原告薛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