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军胜与何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胜,何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75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胜。被执行人:何丽英。申请执行人李军胜与被执行人何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丽英名下的营业房使用权,所得款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李军胜分得591617元。现被执行人何丽英名下的另一套房产正在拍卖中,处置结果尚需时日,除正在拍卖房产外,被执行人何丽英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