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苏旭维,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